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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世记第廿三章

家族坟场(二十三120

  “他们都是存着信心死的”:本章的重点在于此。列祖将尸骨留在迦南,是他们对应许的最后见证,正如约瑟临终之言所表明的(五十25)。“他们都不再发言之后……,坟墓却大声疾呼,说死亡并不拦阻他们继承这地”(加尔文)。

  2. 希伯仑从前的名字(它可能是因重建而重新命名,参民十三22),听来像“四之城”,但其实是纪念亚衲族中的一个英雄(书十四15)。司百色指出,~arba`'(“四”)很可能是一个外国名字的希伯来文拼法;他注意到非闪族的“赫之众子”在这里很有势力。

  亚伯拉罕AVRV):较好的译法为进去RSV)。

  3. 在希伯仑的赫人RSV),与他们在以色列国北边的同族相距很远;他们大概是在作买卖的过程中,逐渐定居于此。常有人建议,这些“赫的子孙”(AVRV)不是赫人,而是何利人;但以弗伦(10节)显然是赫人,而且希伯来文的赫与赫人是连在一起的。

  49. 外人ge{r)是住在当地的外国人,在社会中略可参与,但权利有限。例如,在以色列中,ge{r 不可拥有土地;本章冗长的客套话,背后有一尖锐问题:亚伯拉罕是否可以得着一块永久的地。第\cs166节的恭维之语,其实是诱导的话,让他维持没有土地的倚赖身分。亚伯拉罕在回话中,提出一个人的名字,是很技巧的手法,因为一人或会反对外人插进来,但某块地的业主或许会欢迎有顾客上门。

  1016. 以弗仑知道他地位的优势。11节所摆的姿态,可能只是装腔作势242,令人怀疑他真正的开价或许很高243。亚伯拉罕在别无选择之下,很明智地以优雅的态度接受了。

  1720. 这块地的细节,以及见证人的提及,暗示这是极有保障的合约。讲到17节)是赫人土地买卖的特色,每一株都分辨得很清楚244。这整章似乎反映出列祖时代赫人的法律,虽然我们必须补充说,这些并非他们独有的;好些巴比伦人的作法也与此类似245

242 然而, M. R. Lehmann BASOR, CXXIX, 1953, pp.15ff 指出,在赫人的律法中,要买一个人的整个产业,买主就必须担负起卖主全块地的义务(译者注:包括交税);因此以弗伦或许在这里是要策动亚伯拉罕购买全部产业,而不只是他在9节所要求的一部分。但是我们无法知道这块田是否为以弗伦的惟一产业,所以这一点只能算作猜测。

243 耶利米为一块田只付了十七舍客勒(耶三十二9),大卫为打禾的场与牛只付了五十舍客勒(撒下二十四24)。但另一方面,大卫付了六百舍客勒买下整个圣殿的殿地(代上二十一25),暗利用二他连得银子(六千舍客勒)买下整个撒玛利亚山丘(王上十六24)。若不知道这些产业的详细状况,及当时的地价,很难作定论。

244 Lehmann,前引之文,p.18

245 G. M. Tucker, JBL, LXXXV, 1966, pp.77-84

──《丁道尔圣经注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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